
(一)补贴对象: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本市企业。
(二)补贴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注:为省表述)
新招用员工是指2020年1月未在本企业参保、2020年2月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享受一次补贴,已享受招工补贴的,不得享受本补贴。
(四)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名单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由经办机构在就业补贴信息系统中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企业可按月或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向市、区经办机构申请上月补贴或一次性申请补贴。
